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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9條

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理軍事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理軍事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三人合議行之,其上校以上審判官不得少於二人。 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理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以軍事審判官三人合議行之。但簡易訴訟程序,得由軍事審判官一人獨任行之。 最高軍事法院審理軍事審判案件,以上校以上審判官五人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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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