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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7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得置通譯及執法官兵,其執行職務,受軍事審判官或國防法務官之指揮監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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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