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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0條

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軍事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定。主任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長核定。 前項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軍事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 前項文件,檢察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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