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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21條

法醫官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報告或其他文書,應送請承辦軍事檢察官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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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