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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 第23條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23條
執法官兵受檢察長、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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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檢察長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應隨時考查本署及所屬軍事法院分院檢察署案件進行情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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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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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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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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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應受檢察長之指揮,並受主任軍事檢察官及軍事檢察官之監督。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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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襄助檢察長及主任軍事檢察官處理本署行政事務。二、各書記官及所屬…
第18條
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人員差勤、值日(夜)、獎懲、考績、退伍(休)、保險、撫卹、福利、風…
第19條
分配案件經檢察長核定後,承辦書記官應即登載於收案登記簿並迅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軍事檢察官…
第20條
法醫官或檢驗員分別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事項。
第21條
法醫官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報告或其他文書,應送請承辦軍事檢察官核閱。
第22條
法醫官相驗屍體後,應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經軍事檢察官簽章後發給。
第24條
執法官兵之權責事項如下:一、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訴訟文書送達。二、關於值勤、警衛及…
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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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本署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項。
第27條
值勤軍事檢察官除檢察長另有決定外,應處理下列事項: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二、軍法…
第28條
值勤書記官辦理前條案件之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
第29條
值勤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勤簿,於翌日上午送請檢察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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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值勤軍事檢察官承辦之案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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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對於第二十九條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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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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