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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32條

值勤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對於第二十九條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核辦。但遇有急迫情形時,仍應先作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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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