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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7條

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依軍事審判法及其他法令,並督導所屬看守所及辦理軍法教育等行政業務。 軍事檢察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其他軍事檢察官代理。 軍事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妥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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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