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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第2條

凡本部及所屬單位執行內部審核工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 理之。 本部、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主計部門所設置 之審核單位,謂之內部審核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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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