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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2條

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以下簡稱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應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但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所屬人員申請出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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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