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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指下列經權責機關、單位核定其業務範圍或參與之業務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者: 一、政務人員。 二、軍官、士官、士兵。 三、公務人員。 四、教師、職員、學生。 五、聘用、僱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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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