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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4條

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之核准權責如下: 一、政務人員及上將,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准。 二、上校編階與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及文職教師任主官(管)者,由上一級軍事單位核准。但因公奉派出國者,由國防部或所隸各司令部核准。 三、義務役人員,由國防部或所隸各司令部核准。 四、前三款以外人員,由所隸主官編階為上校或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軍事單位核准。但因公奉派出國者,由國防部或所隸各司令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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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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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