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 第7條

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7條

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經核准出國者,應依核定之日期、目的地、行程出國及返國。 前項經核准出國人員,出國前因故須變更原核定之出國、返國日期、目的地或行程者,應於核准權責單位或人員可得完成之作業時限內,申請變更;於出國後,除情況急迫外,應於變更原核定行程前完成報備,並於返國後三個工作日內,補行變更程序。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