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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8條

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應不公開、不商品化,並符合下列規定,但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以國防需求直接相關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並須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 二、以供應軍需或公益之國內製造或使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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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