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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2條

受本部委任或委託之管理機關,應定期以書面向本部報告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本部得要求其提出說明。 本部得定期或不定期對前項之管理機關實施查訪,管理機關應配合提供有關之運用情形、紀錄、收支報表或帳簿等相關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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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