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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3條

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應定期檢討,對已不影響國家、軍事或國防安全及利益或已不具公益性質者,得公告改列為一般研發成果,並按第三章相關規定辦理管理運用。 前項之檢討結果,應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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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