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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9條

國防研發成果之被授權人或管理機關,未經本部同意,不得將該研發成果商品化或轉授權他人。 前項本部同意之研發成果及其製品、衍生性商品之輸出,仍應按我國戰略性高科技管制及相關高科技管制規定等法令辦理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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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