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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 第15條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第15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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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國防部軍備局(以下簡稱本局)承國防部部長之命,主管國軍軍備整備事項。
第3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軍備整備計畫、技術規格與標準及特種基金之規劃、審定、管理事項。二、推動…
第4條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一、計畫評估處。二、科技產業處…
第5條
本局為執行軍備整備事項,得設研究發展機構、執行機構及訓練機構;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6條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部隊使用之公有不動產,以本局為管理機關。
第7條
本局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得經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准,投資生產事業及其他事業。
第8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二人,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一人中將。
第9條
本局置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
第10條
本局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依法辦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
第11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12條
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
第13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及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14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發布。
← 第14條
看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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