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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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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第4條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計畫評估處。 二、科技產業處。 三、採購管理處。 四、獲得管理處。 五、工程營產處。 六、管理資訊室。 七、綜合事務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 位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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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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