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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第9條

本局置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主任 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副處長六人至八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副主任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 等或上校;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 上校;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上校;秘書三人, 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上校、中校;技正三十七人至五十九人 ,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中校,其中十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 校;編纂三十四人至五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 其中十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稽核三十四人至五十六人, 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其中十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 職等或上校;專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或中校、少校;技士二十二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科員二十八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委任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辦事員四人至十人, 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上尉、中尉、少尉;書記二人至六人, 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或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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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