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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辦事細則 第4條

第 二 章 各單位職掌
計畫評估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建軍政策與軍事戰略計畫之軍備整備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軍備政策、制度、規劃、執行及軍備能力預判之研究。 三、國際軍備事務合作交流政策之制定、規劃、建議及執行事項。 四、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裝備選擇分析與獲得可行性評估之建議及審議事項 。 五、國軍軍事投資建案綱要計畫與總、分工作計畫之審定、執行與管考及 作需文件、系分報告之審議事項。 六、國軍軍品規格、料號管理政策、制度之策訂與業務之規劃、審核、督 考及研究發展事項。 七、國軍軍品檢驗與測試業務、國軍標準與軍民通用品標準化、研究發展 與檢驗能量整合、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審核、督考及管理事項 。 八、國軍品質保證與國家認證制度之推動、審核及督考事項。 九、軍事會談、國防部各項會報 (議) 之配合執行事項。 十、軍備會報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一、軍備整備報告書之規劃、建議及執行事項。 十二、國會連絡有關軍備事務之執行事項。 十三、本局與所屬機構施政計畫之彙編、協調及管制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計畫評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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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