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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16條

化學兵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化學兵官科人員之整體規劃;編制單位人力、裝備配賦基準與編組裝備表之擬訂、審查及建議。 二、化學、生物、放射性與核子情報之蒐整、運用及敵情研究。 三、化學兵官科人員之培養、考核及運用。 四、化學、生物、放射性與核子防護訓練整備計畫、戰備規定與現行作業程序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反恐應變整備、核化災害演習、輻射防護與專案演習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部隊化學、生物、放射性與核子防護訓練、化學兵部隊人員教育訓練與測考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環保政策制定與污染防制之督導、管制及考核。 八、化學軍品需求建案與年度施政計畫籌購、招標、驗收及分配建議之執行。 九、化學裝備整備之商維政策推動、購案執行與督導及清點管制、裝備整備之建議、協調。 十、其他有關化學兵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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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