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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6條

本部設下列單位,並得分組或中心辦事: 一、政治作戰室,分五組辦事。 二、督察長室,分四組辦事。 三、人事軍務處,分六組辦事。 四、軍事情報處,分三組辦事。 五、戰備訓練處,分五組一中心辦事。 六、後勤處,分四組辦事。 七、計畫處,分五組辦事。 八、通信電子資訊處,分四組辦事。 九、工兵處,分三組辦事。 十、化學兵處,分三組辦事。 十一、主計處,分四組辦事。 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國防部核定,在法定員額內,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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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