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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8條

督察長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戰術、技術、教育訓練、後勤補保、常規管理、專案及專題視導之督察。 二、飛行安全、地面安全、重大危安事件調查之監督及考察。 三、施政督察、績效評核、缺失方案之研究及督考。 四、法律事務工作、軍法教育、輔導訴訟、國家賠償業務之執行、處理及督導。 五、軍紀風氣維護、官兵權益保障、財產申報、行政調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財務稽核作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重大施政計畫(工作)、會議(會報)、政策(指示)、計畫(命令)之監督及考察。 八、標準化學術科鑑測。 九、其他有關督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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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