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 第18條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8條

分配案件經檢察長核定後,承辦書記官應即登載於收案登記簿並迅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軍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核辦。 前項收案登記簿應於每月終送請軍事檢察官、主任軍事檢察官及檢察長核閱。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