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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 第26條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26條
值勤軍事檢察官除檢察長另有決定外,應處理下列事項: 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 二、軍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 三、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 四、依軍事審判法
第九十六條
送交現行犯之案件。 五、應急速搜索、扣押、勘驗及證據保全之案件。 六、其他應即時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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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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