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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21條

法醫官相驗屍體後,應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經軍事檢察官簽章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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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