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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9條

法醫官或檢驗員分別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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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