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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貸款與投資及保證處理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貸款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經濟社會發展。 二、增進與友邦或友好國家雙邊經濟交流。 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第三國合作,協助友邦及友好國家之經濟社會發展。 四、其他有助於國際經濟合作發展或促進國際友好關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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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