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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貸款與投資及保證處理辦法 第7條

為鼓勵我國廠商前往友邦投資,拓展海外市場,增進我國與該國經貿及外交關係,主管機關得委託國合會或相關財團法人以提供授信保證方式,協助赴友邦投資之我國廠商順利取得金融機構之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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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一、友邦:指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二、友好國家:指有意與我國共…第3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貸款之運用範圍如下:一、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經濟社會發…第4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國合會)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前條貸款之對象、…第5條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投資,應符合下列目的之一:一、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發展策略產業…第6條國合會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前條投資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財團法人國際…第8條國合會依前條規定受託提供授信保證之對象、方式、保證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第9條主管機關以外之政府機關(構)依職權自行辦理貸款、投資及保證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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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