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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貸款與投資及保證處理辦法 第5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投資,應符合下列目的之一: 一、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發展策略產業,促進技術升級,加速經濟發展。 二、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發展中小企業,強化私部門發展,創造就業機會。 三、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發展農、漁、牧業,以達到糧食自給自足之目標。 四、其他有助於國際經濟合作發展或促進國際友好關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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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