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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貸款與投資及保證處理辦法 第8條

國合會依前條規定受託提供授信保證之對象、方式、保證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國合會以外之財團法人依前條規定受託提供授信保證之對象、方式、保證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前項辦法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貸款與投資及保證處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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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