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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貸款與投資及保證處理辦法 第6條

國合會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前條投資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國內外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專業性機構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國合會委託辦理符合前條目的投資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前項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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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