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際標準環境管理系統實施辦法 › 第14條

國際標準環境管理系統實施辦法 第14條

廠商申請及取得認可登錄之各項收費標準如左: 一、申請費:每件新台幣一萬元。 二、評鑑、複評、追查作業費:每人每日新台幣七千元。 三、證明書費 (含新發、換發、補發) :每件新台幣二千元。 四、年費:每件每年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但製造業同一件認可登錄案件, 其認可登錄產品分屬不同廠址生產者,每增加一個廠址加收新台幣一 萬五千元。 五、國外廠商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規定之標準加收交通費、住宿費、膳食 費、什支費。 前項費用,申請廠商未按規定繳納,不受理其申請;認可登錄廠商未按規 定繳納,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未繳者,註銷其認可登錄。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國際標準環境管理系統實施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