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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環境管理系統實施辦法
› 第4條
國際標準環境管理系統實施辦法 第4條
廠商申請認可登錄由商檢局依 ISO-4001 規定項目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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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以製造業及服務業廠商為認可登錄之對象。
第3條
申請認可登錄之廠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資料,向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商檢局)提出申請。
第5條
廠商申請認可登錄經評鑑結果符合登錄標準者,商檢局就其評鑑範圍,發給認可登錄證明書,並許可其使…
第6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認可登錄證明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檢附相關文件,向商檢局申請換發新證明…
第7條
經評鑑未認可之廠商,得於核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複評一次。
第8條
商檢局對於認可登錄之廠商,得不定期追查,追查每年最少一次。但情況特殊者得酌予增加,追查作業依…
第9條
經評鑑或複評未認可之廠商,自核定次日起二個月後得重新申請認可登錄。經商檢局核定註銷認可登錄之…
第10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經查有虛偽不實情事者,商檢局得視情節輕重,增加追查次數或註銷其認可登錄。
第11條
經認可登錄之廠商停工或停業在三十日以上時,應將停工或停業之原因及預定復工或復業之日期,於停工…
第12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製造業廠商遷移廠址者,應重新申請認可登錄。
第13條
本辦法廠商評鑑及追查作業,由商檢局或其指定機構訓練合格之評審員擔任之。
第14條
廠商申請及取得認可登錄之各項收費標準如左:一、申請費:每件新台幣一萬元。二、評鑑、複評、追查…
第15條
依照本辦法所收取之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16條
廠商認可登錄之產業別及其登錄範圍、認可登錄標誌之式樣及使用說明、廠商登錄申請書、認可登錄標準…
第17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經濟部定之。本辦法第十二條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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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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