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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環境管理系統實施辦法 第8條

商檢局對於認可登錄之廠商,得不定期追查,追查每年最少一次。但情況 特殊者得酌予增加,追查作業依第四條之規定項目實施考評。 前項追查結果不符合規定者,商檢局應通知限期改善,改善不得逾一個月 ,期滿後,商檢局應實施複查,複查結果仍不符合規定者,註銷其認可登 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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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