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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環境管理系統實施辦法 第6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認可登錄證明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檢附相關 文件,向商檢局申請換發新證明書。 商檢局對前項申請變更之事項,必要時得依第四條之規定項目實施評鑑。 認可登錄證明書如有滅失或遺失時得申請補發。 經商檢局註銷認可登錄之廠商,其認可登錄證明書,自核定註銷之次日起 十五日內向商檢局繳銷之。逾期不繳銷者,商檢局應公告註銷之。 未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認可登錄證明書或使用認可登錄標誌,而逕行冒用或 偽造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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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