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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除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及前條條文自發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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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