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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第9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投資股票。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投資於其所屬銀行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承兌或保證之有價證券。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投資有價證券,應與其所屬銀行投資有價證券金額合計,不得超過金管會對其總行所規定之限額。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檢附經其董(理)事會(或其總行授權單位或人員)同意得投資之外幣有價證券種類、總投資限額及對同一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投資限額之文件,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並應依核准內容辦理;其修正時,亦同。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依前項規定訂定之外幣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經金管會核准後,視為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款所指主管機關所定之種類及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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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單一客戶之授信,應與其所屬銀行其他各營業單位授信金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限額…第3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銀行於…第4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於營業年度…第5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金管會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一、開業。二、變更重大營運…第6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訂定經營業務之章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二、…第7條外國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帳列盈餘併入該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盈餘…第8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經理人資格,須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及…第10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主管機關所定應取得或驗證之文件、資料或資訊(如…第11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透過中介機構依本辦法及洗錢防制法等規定,或不低於前開規定之標準,協助對境外…第12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於辦理新開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協…第13條本辦法除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及前條條文自發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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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