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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 第4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第4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依本條例
第二十條
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之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網站,依相關報表格式申報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財務資訊。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於每季及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依中央銀行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分別將業務相關之季報表、資產負債月報表及業務相關之月報表,報請中央銀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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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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