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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第7條

外國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帳列盈餘併入該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盈餘,向金管會申報後始得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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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