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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 第16條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第16條
專業代理人受委託人之委託,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行政、公證、監證或非訟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見證或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等事項。 七、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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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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