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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第15條

專業代理人開業後,有第十條各款情事或死亡者,得由其最近親屬或利害 關係人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註 銷開業執照。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知悉前項情事時,應依職權予以 註銷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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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