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 第27條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第27條

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過半數之直轄市及縣 (市) 專業代理人公 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