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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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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第24條
第 四 章 公會
專業代理人公會分直轄市公會及縣 (市) 公會,並得設專業代理人公會全 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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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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