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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第28條

第 四 章 公會
專業代理人領得開業執照後,得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專業代理人公 會,專業代理人公會對具有會員資格之專業代理人之申請入會,不得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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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專業代理人公會分直轄市公會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第25條直轄市或縣(市)已領得開業執照之專業代理人達三十人以上者,得組織專業代理人公會;其未滿三十人…第26條(刪除)第27條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過半數之直轄市及縣(市)專業代理人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第29條專業代理人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報請該管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立案,並應分報專…第30條專業代理人公會章程應規定下列事項:一、名稱、地區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第31條專業代理人公會應將下列事項函報該管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與專業代理人主管機關: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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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