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 第3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控制場址之初步評估,或整治場址之污染範圍調查及對環境影響之評估時,應記載下列基本資料,格式如附表一: 一、場址名稱。 二、場址位置。 三、場址所有人及相關資料。 四、場址之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及實際使用情形。 五、場址配置圖。 土壤污染範圍調查,應視場址土壤特性及污染物性質規劃調查方法及調查期間、土壤採樣位置及布點數目、檢驗項目。調查完成後,應繪製土壤污染調查範圍圖,並於圖上標示場址範圍、地號、布點位置及數目、採樣深度。 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應依下列規定繪製水文地質剖面圖及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圖: 一、水文地質剖面圖應標示地下水位深度、地質特性及水力傳導係數。 二、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圖應標示場址範圍、監測井布點位置、採樣深度、地下水達管制標準之濃度分布範圍及地下水流方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調查結果進行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初步評估:指進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以下簡稱控制場址)污染影響…第4條進行控制場址初步評估及污染場址處理等級評定時,如有二項以上污染物項目達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標…第5條土壤污染途徑影響潛勢評分項目,包括土壤污染程度評分(SL1)、土壤污染場址土地使用狀況評分(…第6條地下水污染途徑影響潛勢評分項目,包括地下水污染程度評分(GW1)、地下水污染場址土地使用狀況…第7條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應依各污染物項目之土壤污染途徑影響潛勢總分(SLT)及地下水污染途徑影…第8條控制場址進行初步評估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處理等級評定時,應分別就控制場址、整治場址及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所定對象,依下…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