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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 第8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第8條
控制場址進行初步評估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公告為整治場址。 一、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總分(TOL) 值達一千二百分以上。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重大污染情形。 前項初步評估表格式如附表五。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控制場址後,以四十五日內完成初步評估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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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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