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 第9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處理等級評定時,應分別就控制場址、整治場址及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所定對象,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依第七條第二項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總分評定優先順序。 二、前款分數相同者,依第六條第三項地下水污染途徑影響潛勢總分評定優先順序。 三、前款地下水污染途徑影響潛勢總分相同者,依第五條第三項土壤污染途徑影響潛勢總分評定優先順序。 四、前款土壤污染途徑影響潛勢總分相同者,其優先順序相同。 前項處理等級評定順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場址個案實際需要調整。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