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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 第11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第11條
繳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繳納整治費: 一、進口公告之物質,未經加工即轉口輸出,且未辦理通關手續者。 二、進口公告之物質屬廣告品或貨樣者。 三、當季應繳納整治費費額,未達新臺幣二百元者,且無須申報。 四、製程產品為鋼胚,該製程產出之附表二所列廢棄物。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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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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