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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第7條

繳費人每季應繳納整治費費額,為第二項當季個別物質應繳納整治費費額之總和。 當季個別物質應繳納整治費費額(元)=物質產生量或輸入量(公噸)×費率(元/公噸)× (1- 免徵比率)。 前項物質產生量或輸入量之計算,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三位。輸入部分以進口報單個別物質輸入量分別計算之;國內製造者,以當季單一物質產生量總和計算之。 第二項個別物質應繳納整治費費額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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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